⊙文/本报记者 李昊
图/本报记者 邱凌峰
本报讯 去年,本报曾报道“小河灭门案”一审宣判,两名主犯何明忠和杨海林分别被判处死刑,其中何明忠为研究生学历,两犯不服宣判提起上诉。昨日,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关于死刑执行命令,依法作出终审裁定,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何明忠、杨海林死刑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。
据了解,2009年3至10月,何明忠与被害人武某(女,殁年70岁)合伙开设“御美丽”养生坊,后因经营亏损而散伙。经结算,何明忠尚欠武某人民币1.2万元,因无力偿还,产生抢劫、杀人之念。
2010年7月,何明忠电话邀约与其同监服过刑的被告人杨海林参与作案,杨海林于7月27日从浙江上虞赶到贵阳。
何、杨二人经预谋购买了刀具、手套等工具,于当晚以协商债务为由到贵阳小河武某家中踩点。28日晚8时许,何明忠、杨海林再次到武某家中,当晚11时许,何明忠与武某在客厅发生争吵,何明忠即持刀将武某杀死。
随后,杨海林将武某的丈夫吴某杀死。两人随后进入卧室将武某的儿子杀死。此时,武某11岁的孙子将自己反锁在另一卧室内。为灭口,何明忠、杨海林破门进入,由杨海林持刀将武某的孙子杀害。
何明忠、杨海林随后又将四被害人尸体搬至卫生间浴缸内堆放,劫取三枚戒指、一条项链、两部手机以及两瓶白酒(价值共计人民币4373元)和现金人民币数百元后于次日早晨逃离。
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,被告人何明忠、杨海林犯罪性质极其恶劣,致一家四口身亡,情节、后果特别严重,社会危害性极大,在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,并都是累犯。
据了解,2005年,何明忠还是贵州某高校在读研究生。当年10月8日,就因犯盗窃罪、收购赃物罪,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;2008年2月2日刑满释放,2010年8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;被告人杨海林2000年3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经减刑于2008年4月24日刑满释放,2010年8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,应依法从重处罚。
最高人民法院认为,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。复核后,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何明忠、杨海林均以抢劫罪、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昨日两人宣判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。
(原标题:小河灭门案 两魔头伏法)